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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机关各有关处室:
根据《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司〔2020〕128号)要求,经研究,现将《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紧贯彻落实。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2月18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根据《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司〔2020〕128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针对直接面向群众和企业、依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创新服务管理方式,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切实做到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助力全方位推动建设高质量的服务型政府。
二、工作目标
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公共服务等政务服务事项中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更快更方便群众办事为导向,将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作为试点工作有效运行的支撑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合理、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解决群众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
三、主要任务
本方案所指证明告知承诺制,即省卫健委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有关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本方案所指证明,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有关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一)编制目录清单,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在原有证明事项清单的基础上,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编制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建立告知承诺目录动态管理机制并及时在省卫健委门户网站公布。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于2021年1月31日前公布,其余事项待有关责任处室进一步研究后,成熟一批公布一批。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提供且直接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公民人身、重大财产安全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外,按照利民便民原则,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率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能实现信息共享核验的证明事项,原则上应当实行告知承诺制。
责任处室:监督处、妇幼处、财务处、医政处、中医处、科教处、人口家庭处、职业健康处、政法处
(二)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经梳理确定为可以通过取消证明材料方式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各有关事项责任处室要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告知申请人相关内容并提供告知文书,及时在对外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布。申请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代替提交证明材料的,作出书面承诺并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视为申请人已向行政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对通过部门间核查、实地调查、后台数据调用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核实的,责任处室要明确工作流程和时限要求。
责任处室:委监督处、妇幼处、财务处、政法处
(三)加强后续核查监管。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相关责任处室对需现场核查类事项,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不需要现场核查类事项,由相关责任处室纳入日常监管,督促申请人履行相关责任。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依法要求其限期整改。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确认的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责任处室:委监督处、妇幼处、财务处、省卫生健康监督所
(四)健全诚信管理风险防范机制。各有关责任处室要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在审查、后续监管中要充分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中国(福建)等载体,加大信用管理力度。建立申请人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申请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应将申请人列入黑名单,进行失信公示,依法撤销相关决定,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责任处室:委监督处、妇幼处、财务处、政法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
是国务院和省政府深化行政确认便民化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处室要高度重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完善服务便民化措施,加强试点工作与政务服务“证照分离”“互联网+监管”“不见面审批”等改革措施的衔接,充分发挥制度叠加效应。
(二)积极宣传引导。要充分运用委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门户网站、相关健康公众号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加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政策的宣传、解读,准确传递权威信息和政策内涵,提高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对于申请人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全社会广泛参与告知承诺制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附件:1.福建省卫健委开展告知承诺制试点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2.福建省卫健委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3.福建省卫健委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流程(试行)
附件1 福建省卫健委开展告知承诺制试点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方式 |
备注 |
1 |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_延续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中的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卫监督发〔2009〕110号)第十四条第三项 |
申请人可以选择采取书面承诺方式或者提供有关证明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等5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7〕27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卫监督发〔2009〕110号) 第十四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需要依法延续取得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延续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三)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
2 |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_延续 |
检验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证明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卫监督发〔2009〕110号)第十四条第六项 |
申请人可以选择采取书面承诺方式或者提供有关证明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卫监督发〔2009〕110号) 第十四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需要依法延续取得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延续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六)检验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证明。 |
3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_新证_产前诊断或产前筛查 |
拟从事母婴保健(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产前诊断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培训证明 |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通知》(国卫妇幼函〔2019〕297号),《福建省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闽卫妇幼〔2009〕186号) |
申请人可以选择采取书面承诺方式或者提供有关证明 |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通知》(国卫妇幼函〔2019〕297号),《福建省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闽卫妇幼〔2009〕186号)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第六条规定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向相应的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四)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相应专项技术培训证明或指定机构的进修证明。申请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执业护士,应提供助产技术专业的培训证明以及进修证明或助产技术专业学历证书;
|
4 |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核发_新证_社会办医疗机构 |
与申请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职称证、全国医用设备使用人员业务能力考评合格证明、接收专业培训等)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卫规划函〔2018〕683号) 第八条 |
申请人可以选择采取书面承诺方式或者提供有关证明 |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卫规划函〔2018〕683号) 第八条 申请单位提交的纸质申请材料如下: 4. 与申请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职称证、全国医用设备使用人员业务能力考评合格证明、接收专业培训等)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
附件2 福建省卫健委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范本)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公司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
名 称: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系方式:87629565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检验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证明
(二)证明用途
符合申请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_延续的相应条件。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等5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7〕27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卫监督发〔2009〕110号)第十四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需要依法延续取得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延续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六)检验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证明。
(四)证明的内容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从事生产检验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经过相关卫生知识培训。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卫监督发〔2009〕110号)第十四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撒销准予的决定。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从事生产检验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经过相关卫生知识培训。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公司承诺现场审查时可核查方式包括:
本公司从事生产检验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等相关人员的纸质培训记录:
本公司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行政机关(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3 福建省卫健委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流程(试行)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的具体措施,现根据《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工作流程如下: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告知。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确认事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在对外服务场所和门户网站上公示,方便申请人索取或下载),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1.行政确认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 相关条款;
2.准予行政确认事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3.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4.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
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二)申请人承诺。申请人知晓告知承诺内容,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1.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2.已经知晓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3.自身能够满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
术要求;
4.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供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5.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6.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三)承诺书的留存。申请人应当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承诺书等相关材料。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四)承诺决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后,审查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能够当场作出行政确认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确认决定。对不符合告知承诺条件的,申请人改由一般程序申办。
(五)申请人不愿意承诺的办理。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确认事项,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确认。
省政府及省直单位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健委
各设区市卫健委
直属单位
其他卫生单位
省政府及省直单位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健委
各设区市卫健委
直属单位
其他卫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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