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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 2020-02-14 16:57
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计生监督所:

  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切断病毒传播途径,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指南》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组织学习

  为更好地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请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和管理指南,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集中空调卫生监督执法业务培训,切实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二、加强宣传指导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和知识宣传,强化公共场所经营者落实集中空调卫生管理的责任意识,督促指导公共场所按照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指南的要求加强集中空调运行管理,保障公众健康。

  三、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结合疫情实际,对各类公共场所的集中空调使用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督促及时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附件:《关于印发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指南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13

  

关于印发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指南的通知
肺炎机制综发〔2020〕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

  为指导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安全合理使用空调通风系统,阻止疫情蔓延和扩散,现将《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指南》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代  章)

2020年2月12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指南  

  一、目的

  为保证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的安全合理使用,防止因空调通风系统开启而导致新冠肺炎疫情的传播和蔓延,最大限度地保护使用者,特制定本指南。

  二、运行要求

  (一)当空调通风系统为全空气系统时,应当关闭回风阀,采用全新风方式运行。

  (二)当空调通风系统为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时,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应当确保新风直接取自室外,禁止从机房、楼道和天棚吊顶内取风;

  2.保证排风系统正常运行;

  3.对于大进深房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内部区域的通风换气;

  4.新风系统宜全天运行。

  (三)当空调通风系统为无新风的风机盘管系统(类似于家庭分体式空调)时,应当开门或开窗,加强空气流通。

  三、管理要求

  (一)新风采气口及其周围环境必须清洁,确保新风不被污染。

  (二)对于人员流动较大的商场、写字楼等场所,不论空调系统使用运行与否,均应当保证室内全面通风换气;并且,每天下班后,新风与排风系统应当继续运行1小时,进行全面通风换气,以保证室内空气清新。

  (三)人员密集的场所应当通过开门或开窗的方式增加通风量,同时工作人员应当佩戴口罩。

  (四)建议关闭空调通风系统的加湿功能。

  (五)加强对风机盘管的凝结水盘、冷却水的清洁消毒。

  (六)下水管道、空气处理装置水封、卫生间地漏以及空调机组凝结水排水管等的U型管应当定时检查,缺水时及时补水,避免不同楼层间空气掺混。

  (七)当场所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停止使用空调通风系统:

  1.发现疑似、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

  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类型、供风范围等情况不清楚。

  (八)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空调通风系统的常规清洗消毒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WS/T 396-2012)的要求。可使用250mg/L~500mg/L含氯(溴)或二氧化氯消毒液,进行喷洒、浸泡或擦拭,作用10min~30min。对需要消毒的金属部件建议优先选择季铵盐类消毒剂。 

  2.当发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时,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消毒和清洗处理,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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