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卫健委(局)、人社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党工委党群工作部、财政金融局,省卫健委直属各单位,福建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省中医药科学院: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发〔2021〕13号,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精神,细化完善工作措施。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各负其责抓好落实。卫健、人社、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指导,确保各项保护关心爱护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职业暴露防护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为医务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和休息条件,保障合理休息休假。对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医务人员,及时安排带薪休假。完善安防设置、安检设备、创造平安诊疗环境,切实保障医务人员权益,使他们持续健康投入工作。
二、全面落实待遇政策。各级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医疗卫生机构薪酬水平,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内部分配,按规定认真落实好临时性工作补助。要将医务人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现实表现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各级主管部门要按规定指导用人单位组织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编外医务人员的直接聘用或专项招聘工作。
三、加强关心关怀,加大职业精神的弘扬。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建立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医务人员家庭台账信息,详细记录医务人员及家属的情况,了解他们的需求及需要帮忙协调落实的事项等。要充分发动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参与服务保障工作,及时帮助医务人员排忧解难。要及时发现、挖掘一线医务人员先进事迹,并加大宣传力度。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表现突出的优秀人才,在评选表彰时要给予倾斜支持。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1年6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省政府及省直单位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健委
各设区市卫健委
直属单位
其他卫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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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健委
各设区市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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