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原微生物是指可以侵犯人和动物,引起感染甚至传染病的微生物,包括病毒、细菌、真菌、立克次体、寄生虫等。
2004年,国务院颁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我国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病原微生物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例如,天花病毒、埃博拉病毒。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例如,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艾滋病毒、炭疽芽孢杆菌、结核分枝杆菌。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例如,肠道病毒、麻疹病毒、肺炎支原体、肉毒梭菌。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例如,实验室使用的用于基因克隆的大肠埃希菌K12株。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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