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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福建省卫生健康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 : 2020-08-26 16:01

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委直属各单位,福建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厦门医学院及其各附属医院,省中医药科学院,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为加强省卫生健康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的结题验收,根据《福建省卫生健康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闽卫科教〔2019〕8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现将项目结题验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类别 
  项目验收采用会议验收和简易验收两种方式。对于资助经费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用会议验收的方式,资助经费在1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原则上采取简易验收的方式。项目验收按照“谁主持,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
  (一)会议验收。省属单位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医疗卫生单位承担的1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卫健委牵头主持验收。各设区市卫健委推荐的,且需采用会议验收的项目委托所在地设区市卫健委主持验收,所在地设区市卫健委对验收结论负责,必要时省卫健委可根据情况参加验收会议。各地卫健委应于每次会议验收结束后15日内将辖区内的验收情况(附件)报省卫健委备案。
  (二)简易验收。委托项目承担单位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对验收结论负责。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将本单位的验收情况(附件)报省卫健委备案。省卫健委适时抽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可根据情况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整改或撤销验收。
  (三)B类项目原则上由出资单位按照规定自行组织验收,验收情况(附件)按要求报省卫健委备案。
  二、验收内容
  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为基本依据,对是否完成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目标、经费使用的合规合理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形成验收结论。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和“验收不通过”。
  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验收不通过:
  1.未按项目任务书要求完成关键性指标或擅自调整研发目标任务的;
  2.项目经费使用不合理,或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财务违法违规问题;
  3.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造假行为,如提供的研究数据、验收资料不真实;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验收指标完成情况有效证明材料。
  三、验收时间
  会议验收每年3月、6月和9月为集中验收受理时间。简易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四、验收提交的材料
  验收材料包括验收申请报告、项目任务书、项目总结、资助经费使用情况和发表论文、成果等。
  五、验收程序
  项目验收由项目负责人在任务书规定期限内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按以下程序要求进行验收。对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交验收需延期的,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报省卫健委审批;对无法继续实施的,提出项目中止或项目撤销申请,报省卫健委审批。
  (一)会议验收。项目负责人向承担单位提交项目验收材料,经承担单位审核后,提交省卫健委或设区市卫健委,卫健委组织验收。
  会议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可邀请1名财务人员参加。验收专家从专家库中选取。原则上应主要选取活跃在科研一线、熟悉相关技术的专家参与评审。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经项目研究情况汇报、专家质询、讨论等程序,形成项目验收初步意见,卫健委根据专家意见确定验收结论,出具验收意见书。
  (二)简易验收。项目负责人向承担单位提交项目验收材料。受委托单位根据验收内容,采取书面材料验收,确定验收结论。必要时可咨询有关专家。
  六、相关要求
  (一)各地各单位应认真落实,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结题工作,重点对“十三五”期间承担的项目开展结题验收工作。2016年之前立项项目采用线下纸质申请。2016年及之后立项项目采用线上申请,登陆福建省卫生健康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网址:
http://220.160.52.169:9070,操作流程详见系统首页)。《验收申请报告》《验收意见书(样表)》等相关表格资料可至“项目管理系统”下载。
  (二)为做好线上结题工作,2016年及之后已承担福建省卫生健康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请于9月5日前登录“项目管理系统”完成单位注册。
  (三)参与结题论文必须标注“福建省卫生健康科技计划项目资助”字样;在国外期刊发表论文时要用同义外文(Sponsored by Fujian provincial health technology project)标注。未按规定进行标注的研究论文,不得作为项目资助的成果参与项目结题验收。
  联系人:江荣辉  联系电话:0591-87879037
  附件:福建省卫生健康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备案情况表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8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