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立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第一医院、第二医院,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〇医院、第九〇九医院: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教司关于印发紧缺人才培训项目和县级医院骨干专科医师培训项目实施方案(2023年版)的通知》(国卫科教教育便函〔2023〕138号)要求,现将2023年临床药师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以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药学部门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为主,需具备临床药学、药学、药理学、药物制剂、药物分析、药物化学专业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中,临床药学专业人员应有在医疗卫生机构药学部门从事药剂工作一年以上经历;其他专业人员应有二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药师(不含中药学)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培训基地及培训任务
2023年全省临床药师培训名额为57人,安排在经认定的12个基地12个专业开展,其中47人已先期由培训基地招录,剩余招生计划10人(详见附件1)。请各设区市卫健委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组织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9月12日前按剩余计划等额或超额推荐培训学员(各设区市可推荐2人、平潭综合实验区可推荐1人,先期已招录人员无需推荐),并汇总填报培训学员推荐汇总表(附件2)纸质版加盖公章报送省卫健委科教处,电子版发送至省卫健委科教处罗瑜艳内网邮箱。学员最终名单及培训基地安排由省卫健委审核后确定。
三、培训内容
培训分为抗感染药物、心血管内科、神经内科等12个专业,包括综合素质培训、临床专业理论知识与技能培训、药物专业理论知识培训和临床用药实践技能培训,具体内容按照国家《临床药师培训大纲(试行)》安排。
四、培训时间及方式
培训采取实地培训和线上学习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脱产连续学习12个月。如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需报省卫健委审核,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一)临床实践培训。学员进入培训基地,学习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并到相应科室进行临床实践。
(二)线上学习。学员需登录中国继续医学教育网(https://www.ncme.org.cn)参加线上课程学习(包括公需课与专业课),原则上应于2024年9月前完成。
五、培训考核
培训考核包括前后水平测试(国家培训统筹办公室负责,线上集中开展)和线下结业考核。结业考核由省卫健委委托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负责,请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于2024年7月15日前制订全省统一线下结业考核方案并报省卫健委科教处审核。学员在完成培训任务后,须提交一篇培训总结作为学员自评。对考核合格并提交自评材料的学员,视同完成2024年继续医学教育学习任务。
六、信息登记
为做好培训信息管理,临床药师培训项目通过“中国医院协会临床药师培训信息平台”(http://ntbcp.drugsafe.cn/program/index.php)填报学员信息(由学员根据录取安排填报,具体要求另行通知)。培训过程信息将作为项目经费执行、项目考核及培训合格证书发放的重要依据。
七、培训经费
中央财政对培训工作给予补助资金支持,资金已随《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安排2023年卫生健康专项资金(第四批)的通知》(闽财指〔2023〕551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下达2023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等资金的通知》(闽财社指〔2023〕33号)下达,各设区市卫健委应及时下拨培训经费。培训资金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万元,主要用于培训期间食宿费、培训教学实践活动、培训考核、师资带教补助及师资培训等支出。各培训基地要专款专用,可根据本院实际制订经费使用方案,规范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加快资金执行进度并确保完成绩效考核各项指标要求。
八、绩效考核
(一)产出指标
1.培训招收完成率≥80%;
2.项目预算执行率≥80%;
3.培训对象考核通过率≥80%;
4.是否编制满足培训需求的具体实施方案;
5.项目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6.培训信息化管理情况;
7.学员提交自评材料情况;
8.师资带教激励机制落实情况。
(二)效益指标
9.培训对象/培训对象派出单位服务水平提高情况。
(三)满意度指标
10.培训对象满意度≥90%;
11.培训对象派出单位满意度≥90%。
九、监督管理及其他要求
(一)省卫健委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遴选培训基地并指导其开展培训工作。根据国家临床药师培训方案,结合我省前期开展临床药师培训试点工作基础,省卫健委委托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承担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政策咨询、培训基地、学员管理、师资培训教考设计、结业考核、基地评估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人员参加培训的组织等工作。
(二)各培训基地按照培训大纲和培训任务要求,结合学员能力水平,制定个性化教学计划,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向学员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条件,认真组织培训工作,妥善保管学员信息、教学计划、考核记录及其他培训相关资料,做好信息管理、考勤、过程监管和考核等工作,确保培训效果与质量。
(三)培训对象派出单位要确保培训对象参加培训期间的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不变,保障合理待遇。
(四)培训学员应于10月15日之前到培训基地报到,具体时间由培训基地通知。
省卫健委科教处联系人:游洁、罗瑜艳
电话:0591-87832721、87850640
附件:1.2023年度福建省临床药师培训基地招生剩余计划汇总表
2.临床药师培训学员推荐汇总表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9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省政府及省直单位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健委
各设区市卫健委
直属单位
其他卫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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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健委
各设区市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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