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和样本运输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卫科教发〔2006〕15号)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目录》。
自国家卫生健康委通知印发之日起,《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卫科教发〔2006〕15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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