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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2022年福建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计划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 : 2022-05-19 10:35

闽卫科教函〔2022〕641号

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委直属各单位,福建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及各附属医院,省中医药科学院,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医院、第九○九医院、第九一○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七十三集团军医院、武警福建总队医院,各学(协)会、有关单位:
  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省卫健委研究决定,现将2022年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681项(附件1)和我省各有关单位承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437项(含中医药类项目,附件2),通过福建省卫生健康委网站(
http://wjw.fujian.gov.cn)信息公开及科技教育处栏目予以公布,供我省卫技人员选择参加。请各地、各单位结合以下要求抓好落实。
  一、认真实施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一)项目执行单位要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规定要求,按照“谁申报、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培训主体责任,精心组织,保证培训质量,确保培训工作取得实效。不得将项目交由非执行单位举办,联合办班的单位,要明确第一主办单位。为做好继续医学教育信息化管理,请仔细阅读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系统管理流程(附件3),按要求做好项目实施前的登记备案、培训过程管理、学分授予、项目总结等工作。
  (二)省外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福建省内举办,应接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监管。主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前2周将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办班通知、日程、联系人等相关资料以邮寄、传真等方式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须同时报省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并电话确认。未经福建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的在福建省内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所取得学分视为无效学分。
  (三)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的网络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参加外省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学分认定,继续执行《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
  (四)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监管,通过定期、不定期检查、暗访等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处理发现的有关问题,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
  二、落细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要根据国务院和我省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有关要求,做好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的培训组织工作,提倡采用视频直播、视频会议等线上培训或线上+线下培训方式。
  (一)项目执行单位要落实疫情常态化防控的主体责任。组织线下培训或线上+线下培训时,原则上线下培训人数不超过50人,要制订疫情防控方案,抓好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查验参加人员的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健康码为绿码且行程卡不带星号标记者方可参加培训,必要时还需查验参加人员48小时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结果)。线下培训超过50人的培训班须按照办班地疫情防控有关要求,提前报办班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后方可举办。
  (二)办班场所必须定期通风、清洁消毒,设置临时隔离场所,并备有防护用品和落实“扫码、测温、登记”等防控措施所需的基本条件。
  (三)参加线下培训的人员要主动向项目执行单位报告14天内个人去向及身体健康状况,每日测量体温并出示本人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必要时提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报告(结果),做好个人防护和健康监测,保持安全社交距离,全程佩戴口罩。
  (四)线下培训中如出现人员发热、咳嗽、咽痛、腹泻、乏力等症状,应及时就诊,并向本单位和培训执行单位报告,执行单位有义务负责统计在场所有接触人员,主动配合参与隔离、排查和消毒等工作。
  (五)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要主动靠前,督促落实项目执行单位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培训活动正常开展。
  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联系人:王小芹、王雪琳,联系电话及传真:0591-87816595、87832721,电子邮箱:
fjscme@126.com,联系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61号省卫健委科教处。
  省医学会联系人:郑秀凤、王玉芳,联系电话:0591-87854783,电子邮箱:
781732693@qq.com,联系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61号省医学会秘书处。
  附件:1.2022年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汇总表
     2.2022年福建省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汇总表
     3.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系统管理流程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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