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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平稳有序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现就做好生育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对象
所有生育子女的对象一般在分娩前或分娩后三个月内填报《福建省生育服务登记表》(见附件1),办理生育登记(登记所需材料详见填表说明四)。
二、登记方式
(一)手机移动端办理。通过闽政通APP“部门服务”入口,进入“省卫健委”下的“生育登记”办理登记。
(二)网页办理。登录福建省生育服务平台(http://www.fjxfjt.com:5001/fjrkfw/index),点击进入办理登记。
(三)微信公众号办理。关注福建卫生健康公众服务平台公众号、福建幸福家庭公众号,点击进入办理登记。
(四)窗口办理。登记对象(被委托人)到夫妻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村(居)办理登记。
三、办理职责
乡镇(街道)、村(居)负责生育登记的工作人员在接到登记对象生育服务登记表时,应认真核实登记内容,并对缺失信息及时补充采集,材料齐全的在五个工作日内给出核实结论,生成电子证照。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高度重视生育登记工作,将做好生育登记作为优化生育政策和“我为群众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落实。建立发放生育二孩、三孩补助等制度的地方,鼓励结合实际进一步简化生育登记,激发群众生育意愿。
(二)加强基层网络和队伍建设,确定工作人员,加强专项培训,做好政策衔接,提高工作效率,最大程度便民利民。
(三)加强对生育登记落实情况督导,及时检查评估生育登记办理成效。对工作不落实、群众满意度差的单位及个人及时通报,限期整改。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实行一、二孩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审批制度的通知》(闽卫政法函〔2016〕213号)、《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生育登记服务的通知》(闽卫政法函〔2018〕475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4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省政府及省直单位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健委
各设区市卫健委
直属单位
其他卫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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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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