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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福建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福建省托育机构管理规范实施办法(试行)》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发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推进托育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2019年10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下发了《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并会同中央编办综合局、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下发了《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为贯彻国家《指导意见》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省卫健委、发改委、财政厅等11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通知,并由省卫健委牵头,组织起草了《福建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福建省托育机构管理规范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设置标准》《实施办法》)。征求了委内相关处室、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11个省直部门和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意见,还通过省卫健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35条,其中委内相关处室4条、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19条、省直部门9条、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3条、社会公众0条,采纳27条、不采纳8条。对所征求的意见建议,我们均逐条进行研究、修改,经委政法处合法性审核,提请委务会议研究后印发施行。
二、《设置标准》《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一)《设置标准》共分六章二十一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设置原则;第二章至第五章,分别规定了托育机构的设置要求、场地设施、安全健康、人员规模等内容;第六章附则,规定了文件生效时间。
(二)《实施办法》共分九章三十六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举办原则;第二章至第八章,分别规定了备案管理、收托管理、健康管理、安全管理、人员管理、监督管理等内容;第九章附则,规定了文件生效时间。
三、《设置标准》《实施办法》主要特点
在国家《设置标准》《管理规范》总体框架下,对具体的标准和管理进行进一步细化,更具操作性。
(一)进一步细化场地面积要求。在《设置标准》场地设施中明确了托育机构建筑面积、婴幼儿活动用房人均面积要求,即托育机构建筑面积不低于360㎡,其中只招收本单位、本社区适龄幼儿且人数不超过25人的,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婴幼儿活动用房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6㎡。
(二)进一步细化安全要求。《设置标准》规定,将托育机构设置首层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地面二、三层,凡婴幼儿生活用房设在二、三层的托育机构,需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有两个以上消防通道并保持畅通。明确了托育机构需获得住建、消防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或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单位提供的托育园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三)进一步细化管理要求。在《实施办法》备案管理中明确了备案完成的具体时限等内容。在收托管理中明确了收费具体要求和托育机构成立家委会和家长开放日制度等。
省政府及省直单位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健委
各设区市卫健委
直属单位
其他卫生单位
省政府及省直单位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健委
各设区市卫健委
直属单位
其他卫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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