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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我省家庭病床管理和服务的通知》解读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 2021-05-19 16:42

 

  一、背景依据
  2020年12月28日,福建省医保局、省卫健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家庭病床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2020〕100号),细化了家庭病床服务项目内涵,明确了医保支付的范围及家庭病床服务项目收费价格。根据该通知要求,为规范我省家庭病床相关工作,促进家庭病床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省卫健委在借鉴上海、广东、四川、杭州等兄弟省市经验基础上,起草了《关于规范我省家庭病床管理和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目标任务
  规范家庭病床服务行为,加强上门医疗服务质量安全监管,引导家庭病床服务持续健康发展,缓解部分年老体弱、长期卧床或行动不便的群众就医困难。
  三、工作进展
  近年来,福建省立医院及福州、厦门、泉州、漳州的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公立医院在开展家庭病床服务方面进行了探索实践,2018-2020年累计服务患者359人次。2020年11月,福州市卫健委、医保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和推进家庭病床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并于2021年2月1日起启动家庭病床服务试点,截至4月中旬,已有18家医疗机构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受理建床申请69人次。
  四、范围期限
  由各地结合实际选择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家庭病床服务试点,在积累经验基础上,稳步扩大实施范围。其中,远程家庭病床服务目前在福建省级机关医院(福建省级机关医院互联网医院)试行开展,视情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五、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八个部分:
  一是明确服务内涵及主体。家庭病床服务是对因生活不能自理或行动不便,到医疗机构就诊确有困难,需依靠医护人员上门服务的患者提供的服务。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重点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二级及以下医院可开展家庭病床服务。
  二是合理把握收治对象。家庭病床服务对象是诊断明确、病情稳定,但长期卧床不起、行动不便,适合在家中进行检查、治疗和护理的患者。收治范围为中风瘫痪康复期、恶性肿瘤晚期、骨折需要进行牵引和卧床治疗,以及符合住院条件的高龄老人(70岁以上)因特殊情况需设立家庭病床者。同时,要求家庭病床服务对象的居所应符合护理环境要求。
  三是细化服务内容。遵循“安全有效”的原则,提供非创伤性、不容易失血和不容易引起严重过敏的项目。包括定期上门巡查病情、中医服务、医疗护理服务、检查化验、远程家庭病床服务等项目。
  四是规范服务流程。从家庭病床建床、查床、护理、转诊、撤床等环节提出相关的规范和要求,便于建床机构操作。
  五是确保医疗质量安全。从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两个方面,提出家庭病床服务开展应建立的制度规范和应遵守的诊疗规范,明确不能使用的药物、医疗废物的处理等。
  六是规范服务收费。家庭病床建床费、巡诊费、会诊费、以及医保支付范围等按照闽医保〔2020〕100号文执行。
  七是健全保障措施。强化行业监管,逐步建立健全家庭病床服务医疗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利,合理引导群众预期,完善投诉管理等。
  八是家庭病床部分文书格式参考。借鉴兄弟省市经验做法,在《通知》文末附上家庭病床建床告知书、家庭病床服务协议书、家庭病床病历书写规范、建床记录及巡诊记录单、家庭病床撤床记录单等文书的参考格式。
  六、注意事项
  由于家庭病床服务仍处于起步阶段,为保证行业监管效果和医疗安全,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暂限于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由各地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结合实际逐步拓展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为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家庭医生签约与家庭病床服务的衔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家庭病床服务对象为辖区内符合收治条件的签约居民。
  七、关键词诠释
  “家庭病床服务”是指对需要连续治疗,但因本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行动不便,到医疗机构就诊确有困难,需依靠医护人员上门服务的患者,在患者家中设立病床,由指定医护人员定期查床、治疗、护理以及康复,并在特定病历上记录服务过程的一种卫生服务形式。
  “远程家庭病床服务”是指利用“互联网医院”平台,定期对建床患者进行线上巡诊,通过向患者询问病情病史、听取患者主诉,在线查看医疗图文信息,记录病情,提供开具处方等医疗服务。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省卫健委基层处 郭露华,电话:0591-83201691
  相关文件: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我省家庭病床管理和服务的通知(闽卫基层〔202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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