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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我省家庭病床管理和服务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 : 2021-04-30 11:01

各设区市卫健委、医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〇医院:
  为指导医疗机构规范开展家庭病床服务,根据国家临床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家庭病床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2020〕100号)要求,现就规范我省家庭病床管理和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服务内涵及主体
  家庭病床服务是指对需要连续治疗,但因本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行动不便,到医疗机构就诊确有困难,需依靠医护人员上门服务的患者,在患者家中设立病床,由指定医护人员定期查床、治疗、护理以及康复,并在特定病历上记录服务过程的一种卫生服务形式。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重点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二级及以下医院可开展家庭病床服务: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与医疗保障部门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家庭病床服务相关内容。
  (三)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建床数量应与其配备的医师、护士数量及管理、服务能力相适应。从事家庭病床服务的医师、护士、康复等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具有2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能独立开展工作。
  (四)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配置适应工作需要的小型、便于携带的诊断、检查、治疗的器材,其中出诊包包括但不限于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手电筒、压舌板、注射、换药器材、与所开展服务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药品,以及必要的通讯设备。各种器材和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及要求,保证处于良好状态。
  二、合理把握收治对象
  (一)服务对象
  家庭病床服务对象是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适合在家中进行检查、治疗、护理和康复的患者。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家庭病床服务对象为辖区内符合收治范围的家庭医生签约居民。
  (二)收治范围
  家庭病床收治范围为:长期卧床不起、行动不便,属于中风瘫痪康复期、恶性肿瘤晚期、骨折需要进行牵引和卧床治疗,以及符合住院条件的高龄老人(70岁以上)因特殊情况需设立家庭病床者。
  同时,家庭病床服务对象的居所应当符合护理环境要求,其居住房间应安静明亮,通风良好,环境清洁。需进行输液(注射)、换药、拆线等治疗的,其所处的环境应具备相应卫生条件。
  三、细化服务内容
  家庭病床服务遵循“安全有效”的原则,提供非创伤性、不容易失血和不容易引起严重过敏的项目。服务主要有以下几类,各建床机构应结合自身服务能力提供相应的服务:
  (一)定期上门查体、观察病情和进行符合规定的诊疗,根据患者病情需要,按需开具处方、开展检查化验项目。
  (二)治疗项目包括针灸、推拿等中医服务项目,外科换药、肌肉注射、皮下注射、口服化疗、导尿、物理理疗、导管护理、造口护理、治疗性灌肠、雾化吸入治疗、压疮的预防及护理、与收治疾病相关的医疗康复项目等医疗护理服务项目。
  (三)检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及隐血、心电图、血糖、动态心电图、动态血压、生化、电解质、床旁超声等。必要时可在监护人陪同下到建床医疗机构完成。
  (四)远程家庭病床服务。利用“互联网医院”平台,定期对建床患者进行线上巡诊,通过向患者询问病情病史、听取患者主诉,在线查看医疗图文信息,记录病情,提供开具处方等诊疗服务。此项服务目前在福建省级机关医院(福建省级机关医院互联网医院)试行开展,视情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四、规范服务流程
  (一)建床管理                       
  1.患者(或法定监护人)提出建床申请。医疗机构根据服务对象和护理环境评估是否建床,不符合建床要求的应耐心予以解释;确定予以建床的,应指定责任医师和护士。                 
  2.医师、护士详细告知患者(或法定监护人)建床手续、服务内容、患者及法定监护人责任、查床及诊疗基本方案、收费和可能发生意外情况等注意事项,给予《家庭病床建床告知书》。责任医师或护士指导患者(或法定监护人)按规定办理建床手续,签订《家庭病床服务协议书》。
  3.医师首次访视应详细询问建床患者病情,进行生命体征和其他检查,并作诊断,对建床患者制订治疗方案。
  4.医师应完整填写相关信息,规范书写家庭病床病历。
  5.注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建立的家庭病床,应积极应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其病史应反映中医诊疗基本情况。
  (二)查床管理
  1.医师应根据病情制定查床计划,原则上每周查床1次,可根据病情调整查床次数。病情较稳定、治疗方法在一段时间内不变的患者可两周查床1次;患者病情需要或出现病情变化可增加查床次数,必要时可请上级医疗机构医师(省内主治医师)会诊。
  2.定期查床时应作必要的体检和适宜的辅助检查,并作出诊断和处理。向患者或法定监护人交待注意事项,进行健康指导。
  3.对新建床患者,上级医师应在3天内完成查床,并在病情变化或诊疗改变时及时进行查床并在规定时间内对诊断、治疗方案和医疗文书书写质量提出指导意见。
  (三)护理管理
  1.护士根据医嘱执行相应治疗方案。
  2.护士执行医嘱时,应严格遵守各项护理常规和操作规范,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严格遵循无菌操作原则,避免交叉感染和差错发生。
  3.护士应指导法定监护人对患者进行相关生活护理和心理护理,如防褥疮、翻身和口腔护理等。
  (四)转诊管理
  1.若患者病情加重,由于技术或设备条件限制等原因需要转诊治疗的,应及时通知法定监护人,并建议其转院治疗,同时办理撤床手续。
  2.如拒绝转院的,需在病历上记录,并要求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愿意承担拒绝转院的不良后果。
  (五)撤床管理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撤床:
  (1)经治疗疾病得到治愈;
  (2)经治疗后病情稳定或好转,可停止或间歇治疗;
  (3)病情变化,受家庭病床服务条件限制,需转诊至本医疗机构病房或上级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治;
  (4)患者由于各种原因自行要求停止治疗或撤床;
  (5)患者死亡。
  2.医师应开具家庭病床撤床单,指导患者(或法定监护人)按规定办理撤床手续,并书写《家庭病床撤床记录》。
  3.建床患者(或法定监护人)要求停止治疗或撤床,医师应将该情况记录在《家庭病床撤床记录》中,经患者(或法定监护人)签字后办理撤床手续。
  五、确保医疗质量安全
  (一)质量管理
  1.各地卫健行政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家庭病床服务项目清单,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家庭病床服务开展情况的动态跟踪、监督,指导辖区内各建床机构规范家庭病床相关文书的管理(参考格式附后),逐步建立家庭病床质量控制评估机制,开展家庭病床服务质量、服务对象的满意度等定期评估。
  2.各建床机构要建立家庭病床服务信息管理制度,对建床、撤床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建床机构负责人要加强对家庭病床建床、撤床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医护团队急诊急救技能等培训,严格落实诊疗规范,规范责任医生及护理人员家庭病床服务的日常监管,防范医疗差错事故。一旦发生医疗差错事故应及时向辖区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3.家庭病床服务应与医疗机构内疾病诊治、长期照护、养老护理等服务形式衔接,为居民提供连续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安全管理
  1.各建床机构医务人员应严格落实国家临床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合理用药指导原则等,遵循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和相关诊疗指南和诊疗规范。家庭病床原则上不开展输液服务;建床机构确需为患者在家中进行静脉输液、静脉注射、较为复杂的换药、拆线、男性导尿等医疗风险较大的项目,应由上级医师严格评估家中操作安全性,并充分告知患者(或法定监护人)有关医疗风险。在患者(或法定监护人)签订知情同意书后,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法定监护人或看护人员陪同、观察的情况下,方可进行相应治疗或操作。
  2.以下药物的注射剂型不得在家庭病床使用:抗菌药物、化疗药物、生物制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易制毒药物、毒性药物、其他临床上易引起不良反应的药物及外机构配置的药物。
  3.家庭病床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由医护人员统一回收,并带回医疗机构,按医疗废物卫生管理相关规定处置。
  六、规范服务收费
  (一)家庭病床建床费、巡诊费、会诊费以及医保支付范围等按照闽医保〔2020〕100号文执行,患者可自愿选择按项目或按服务包收费。家庭病床服务医保结算办法及医保不予支付的情形,建床机构在建床时要充分告知参保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
  (二)其他符合规定的上门医疗服务项目,按照相应的收费标准收取。
  七、健全保障措施
  各地应结合实际选择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家庭病床服务试点,在积累经验基础上,稳步扩大实施范围。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保障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内家庭病床服务及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逐步完善本地家庭病床相关制度。要指导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家庭病床服务医疗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利用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风险分担形式,保障医护人员人身安全和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制定防范、处理医疗纠纷的预案,预防、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同时,各地在家庭病床开展过程中要立足当地实际服务能力,合理引导群众预期,完善投诉管理,按照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定途径,及时化解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逐步提升家庭病床服务质量和患者满意度。
  附件:
家庭病床部分文书格式参考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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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解:《关于规范我省家庭病床管理和服务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