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对《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原卫生部和原国家计生委分别印发的《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对于规范、保障、推动卫生和计生统计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的不断发展以及《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任务和发展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更好地支撑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根据《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反复研究论证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七章三十三条,分为总则、机构与人员、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统计信息服务管理、数据资源安全管理、监管与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管理体制及工作保障等内容。第二章机构与人员,明确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直属统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承担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工作任务机构的职责。第三章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明确统计调查项目分类,规定卫生健康统计调查项目管理体制,明确卫生健康统计调查项目设立要求、主要内容并统一统计标准,以及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直属统计机构和统计调查对象在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职责与义务。第四章统计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直属统计机构建立健全统计数据信息资源目录和统计信息共享机制。第五章数据资源安全管理,明确各级机构在卫生健康统计工作中数据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第六章监管与法律责任,明确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定期监督检查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工作的具体内容,规定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度,以及对统计工作人员、统计调查对象违法行为按照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七章附则,明确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的中医药统计工作和疾病预防控制统计工作适用本办法等。
省政府及省直单位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健委
各设区市卫健委
直属单位
其他卫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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