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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通知

来源:省卫计委 发布时间 : 2015-09-03 08:35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省卫生监督所、省疾控中心、省职控中心、省血液中心,福建医大、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武警福建总队医院: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5〕23号)要求,经省卫生计生委研究,决定自2015年起在全省全面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为全省孕产妇免费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筛查以及感染孕产妇与所生儿童综合干预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全面开展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从维护妇女儿童健康和人口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将此项工作纳入地方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资金保障与监管,确保中央及省级财政经费及时落实到位,加大地方财政经费支持力度。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的长效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充分发挥各部门优势,各司其职,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完善卫生计生系统内部由妇幼牵头,疾控、医政等相关科(处)室密切配合的协作机制。加强科学规划和分类指导,更加关注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确保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全面扎实推进。 

  二、开展社会动员,促进广泛参与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妇儿工委、教育、民政、妇联等相关部门和组织,广泛进行社会动员。充分利用新婚学校、孕妇学校、人口学校等平台,以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的健康教育和政策宣传,特别关注流动人口和青少年群体。提高育龄夫妇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重要性的认知,增强其主动接受和利用服务的积极性,引导新婚人群、孕产妇尽早接受相关检测。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关怀和支持,减少歧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完善服务网络,提高服务能力 

  各地要建立完善以妇幼保健机构为核心,以疾控机构和医院为重要技术支撑,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的省、市、县、乡、村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网络。强化省级和地市级妇幼、疾控和综合医院的协作,提高孕产妇艾滋病诊断和病毒载量等相关检测服务的可及性和及时性;完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筛查实验室建设,省、市、县级妇幼保健机构都要设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提高乡镇卫生院相关检测能力,进一步做好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管理。建立激励机制,切实落实从事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妇幼保健、妇产、检验专业人员的相关工作补助和卫生防疫津贴,稳定专业队伍。有计划地开展逐级培训,不断提高专业人员服务能力。 

  四、落实工作方案,推进规范实施 

  各地要按照《福建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2015年版)》(详见附件,可登陆我委官网站下载),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细化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与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有机结合,促进工作常态化、持续性开展。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做好孕产妇筛查、诊断、干预、随访等服务之间的有效衔接,为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连续、系统、综合、规范的服务。加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所需药品、试剂等物资管理,确保安全保管、及时供应、合理配备和规范使用。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全面应用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加强辖区工作管理。做好监督指导和质量控制,定期组织自查和督导评估,不断提高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质量和水平。 

  五、加强指导评估,建立通报机制 

  建立健全各级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监督指导与评估体系,定期组织开展自查和监督指导,每年年底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督导评估报告和工作报告。建立定期通报机制,针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中存在的管理执行不力,阻断成效不明显,相关指标不达标,物资管理不规范、使用不当及造成浪费等问题,定期进行通报,不断提升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 

  附件:福建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2015年版)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