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福建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闽政办〔2021〕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改革方案》的出台背景和有关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提出要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18〕67 号),对分领域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进行了规范。
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18〕67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省级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实施方案》,形成权责清晰、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切实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水平。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总体要求、主要内容、保障措施等。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四类14项财政事权
1.公共卫生。包括基本公共卫生和重大传染病防控2项财政事权。
2.医疗保障。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和医疗救助2项财政事权。
3.计划生育。包括城乡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二女家庭奖励、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5项财政事权。
4.能力建设。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医疗保障能力建设和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5项财政事权。
(二)明确各级财政支出责任和分担比例
1.省级财政支出责任:全省或跨区域的重大传染病防控(包括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级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卫生健康管理、医疗保障能力建设。
2.省与市县共同财政支出责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医疗救助、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
3.市县财政支出责任:市县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卫生健康管理、医疗保障能力建设。
按照保持现有省与市县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省对市县转移支付补助分档维持现行规定。对市县政府合理制定保障标准、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的收支缺口,主要通过上级政府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
省政府及省直单位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健委
各设区市卫健委
直属单位
其他卫生单位
省政府及省直单位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健委
各设区市卫健委
直属单位
其他卫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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