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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 : 2023-10-10 11:04

委机关各处室: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0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加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大力传承弘扬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工作期间开创的重要理念和重大实践,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指导下,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一级管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创新、廉洁和服务型机关,为全方位推进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奋力谱写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福建篇章而团结奋斗,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彰显担当、展现作为。
  三、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铸牢忠诚之魂,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卫生健康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第二章  部门职责

  四、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是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省委部署要求,以及省人民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全面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统筹研究部署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五、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实行委主任负责制,委主任负责全面政务工作。委主任出差、出访、脱产学习、休假等期间,由委主任指定的委领导主持日常政务工作。
  六、委分管领导协助委主任工作,受委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检查指导各地的卫生健康工作;根据统一安排,代表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外事活动。委分管领导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主任报告;对全局性、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委主任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委领导负责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委领导协商决定。
  七、各处室主要负责同志负责本处室工作。
  各处室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确保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委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工作原则

  八、坚持党的领导。坚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坚持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意志为意志、以党的使命为使命,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要求。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要求落实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
  九、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始终牢记政府前面“人民”二字,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卫生健康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时刻同人民站在一起、想在一起、干在一起,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健康需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努力为全省人民添福造福,让老百姓过上更好的日子。
  十、坚持依法行政。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始终牢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加强法治机关建设,根据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提出立法建议,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把卫生健康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一、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
  十二、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传承弘扬“滴水穿石”“四下基层”“四个万家”“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等优良作风,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雷厉风行、紧抓快办,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强数字机关建设,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不断提高机关效能。
  十三、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自觉接受监督,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坚决破除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机关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  监督制度

  十四、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询问和质询;按省政府的要求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自觉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十五、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职人员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落实工作责任制。委主任是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按工作分工对所分管领域的审计整改工作各负其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按规定报告。
  十六、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持续深化政务公开,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十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经常性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委领导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督促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实行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和定期组织干部下访制度,积极妥善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五章  会议制度

  十八、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会议分为委内会议和全省性工作会议。委内会议包括:委主任办公会议、委务会议和委专题会议。全省性工作会议包括:全省卫生健康工作会议、全省卫生健康专项工作会议。
  十九、委主任办公会议由委主任召集和主持,委领导出席,驻委纪检监察组常务副组长、办公室主任、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列席。根据工作需要和议题内容,由委主任决定其他列席人员。
  委主任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卫生健康工作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措施和意见;
  (二)审议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起草或修订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
  (三)审议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重要请示、报告,以及卫生健康工作会议报告等重要文件;
  (四)审议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审议决定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立法计划、会议计划、培训计划等重大事项;
  (六)审议年度中委本级100—500万元的预算支出、调整以及新增政府采购项目、委本级单项或批量超过10万元的自行采购项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事项、委本级组织实施的集中采购事项、委本级100万元以上非公开招标采购事项以及政府采购特殊情况下需指定代理机构的事项等。
  (七)讨论其他需要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以上议事内容已提交党组会议研究的,不再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
  委主任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
  二十、委务会议由委主任召集和主持,委领导、驻委纪检监察组常务副组长、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出席。根据工作需要和议题内容,由委主任决定其他列席人员。
  委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和工作要求;
  (二)讨论决定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部署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委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以上议事内容已提交党组会议研究的,不再提交委务会议研究。
  委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二十一、委专题会议由委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和主持,会议议题及参加人员由召集人确定。
  委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和处理卫生健康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二)听取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处室、委直属单位的专项工作汇报。
  二十二、主办处室初步提出委主任办公会、委务会、专题会议研究的议题,并提交上会材料,报请委领导审核。委主任办公会、委务会的会议议题和上会材料由委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委主任审定是否上会。
  拟提交委主任办公会、委务会、专题会议研究的事项,必须事先征求意见达成一致,方案成熟。主办处室要做好充分准备,精心准备上会议题,提高上会议题质量。需征求相关处室意见的应提前充分协调沟通;涉及相关部门和外单位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市、县(区)和省属医疗卫生机构的,应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容易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还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十三、委主任办公会、委务会的会议议题经审核同意上会研究后,上会材料需提前报送办公室,由办公室审核并按照规定印制,会前送达与会人员。有关涉密材料和讨论人事方面材料由各主办处室负责,在会议结束时收回。上会材料应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逻辑严密,条文规范,用语准确,行文简洁。汇报、发言应当简明扼要,一般不通读全文,注意控制时间。
  二十四、委主任办公会议和委务会议的会务组织、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编写、会议材料归档及议定事项督办由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委主任签发。
  委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主办处室负责,办公室协助。会议纪要由主办处室起草,经办公室审核后,报会议召集人签发,涉及重大事项报委主任审定。主办处室负责将会议材料交办公室归档,并督办议定事项。
  委主任办公会议和委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二十五、委主任办公会议和委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凡涉密、不宜公开的内容,要严格做好保密工作。会议讨论过程中的不同观点和意见,不得外传扩散。
  二十六、委分管领导不能出席委主任办公会议或委务会议的,应当向委主任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处室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按规定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相关人员应当回避。
  二十七、全省卫生健康工作会议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指示和工作需要召开,研究部署全省卫生健康工作。全省卫生健康工作会议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召开。
  二十八、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会议要保证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厉行节约。要加强全省性工作会议计划管理。全省性工作会议年度计划应当由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各处室原则上每年至多召开一次全省性专项工作会议。确需临时召开的,须经办公室核报委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委主要领导批准。涉及全面工作的全省性会议由办公室筹备;涉及专项工作的全省性会议由牵头处室筹备。
  二十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召开全省性会议和举行重要活动,一般应提前10个工作日正式向省政府报送请示,由省政府办公厅报省政府领导审核,并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召开的全省性会议,未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不得请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人出席。全省性会议提倡采用网络视频会议形式,一般不越级召开,凡召开到设区市以下的须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严格会议保密要求,提高效率和质量。
  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

第六章  公文处理

  三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文包括: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文件、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文件、通告、函和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函、纪要等。
  三十一、各处室拟定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委机关公文处理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一般不得向上级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委直属单位报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公文,应符合行文规则和程序,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单位印章。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起草拟提请省委审议或提请以省委、省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的,应依照省委有关规定,先报省政府履行相关审核程序。
  三十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省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涉及地方、相关部门或委内相关处室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开征求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充分评估、慎重决策。
  三十三、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严格执行关于公文签批的规定。委分管领导因出差等原因不能及时签发,由办公室协调,转请其他委领导签发,或经同意后办理补签手续。
  三十四、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实行内部请示、报告签报制度。各处室报送审批的请示报告事项,经办公室核报有关委领导,重大事项报送委主要领导审批。各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直属单位报送审批的公文,由办公室根据归口管理单位或委领导分工提出拟办意见,呈送委领导审批或转送有关处室办理。委领导收到与委工作有关的文件材料,认为需要请其他领导传阅的,可向委主要领导提出建议,经同意后安排传阅。
  三十五、主办处室在起草发文前,应当事先充分征求会稿处室意见、全面汇总材料,基本达成一致后办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当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经委领导签发,再送相关部门会签。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当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有重要不同意见的,应主动尽早当面沟通。
  重要文件有明确办结时限的,各处室应严格按照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没有明确办结时限的,按照重要文件限时办理机制的要求分类限时办结。
  三十六、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合法性审查。
  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并与相关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后,报请省政府,或者与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省政府。未经省政府授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不得向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提出指令性要求。
  严格公平竞争审查,规范性文件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应当符合公平竞争审查的标准,不得制定具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
  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依规及时报省政府备案。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三十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合理确定公文分发范围,提高发文的针对性、有效性。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从严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擅自要求地方制发配套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原则上只向省政府报送1种简报,各处室不得向省政府报送简报。提高文件简报质量和实效,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加强机关信息化应用和保障,全面推行无纸化办公,加快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报送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的文件和简报资料均报送电子件,不再报送纸质件。

第七章  工作落实

  三十八、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和省政府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强化协同配合,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委领导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三十九、各处室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决定,处室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完善配套政策,加强协同攻坚,强化督促指导,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个处室参与的工作,牵头处室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协办处室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四十、对上级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上级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委主任办公会议、委务会议和委专题会议议定的重要事项,委主要领导的批示等,委分管领导应组织认真研究,责任处室(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办结。办公室和相关处室协助委分管领导做好督办工作。
  四十一、建立健全督办工作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坚持全面督查和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推动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八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四十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我省实施办法。委领导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抓好分管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
  四十三、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开展实地调研,掌握实际情况,了解民情民意,研究解决问题。积极为基层服务,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十四、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涉及重大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必须向省委请示报告。工作中的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省政府请示报告;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必须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四十五、委分管领导参加省委、省政府、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重要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后,应当及时向委主要领导汇报,有关文件和要点内容可根据工作需要送其他委分管领导传阅。各处室负责人参加有关部门的会议,要及时将会议情况报委分管领导,重要事项同时通报办公室。
  四十六、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职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定,认真贯彻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工作部署,不得有与之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委领导参加公务活动由办公室统筹安排。委领导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和我省规定要求,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委领导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特殊情况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委领导代表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委主要领导离榕出差、出访、休假或脱产学习,由办公室按照程序上报;委分管领导离榕出差、出访或休假,应事先向委主要领导报告。委分管领导出差、出访、休假或离岗学习期间,由委主要领导指定其他委领导代行职责,主持相关工作。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休假或离岗学习,应事先征得委分管领导同意,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备案,并指定临时负责人代行职责。委领导参加外事活动,统一由委对外合作处负责安排,按照有关程序报批。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等方面的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十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坚持反“四风”、树新风,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导向,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九章  附  则

  四十八、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各直属单位参照本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工作规则。
  四十九、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规则》(闽卫综〔2019〕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