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不同类别的紧急医学救援组建医疗应急队伍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成立应急队伍,本着“自用自储”的原则制订日常应急物资储备计划
■按照集中资源、集中专家、集中伤病员、集中救治的“四集中”原则救治伤病员
健康报讯(首席记者 姚常房)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指出,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机制,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启动应急响应,在属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加强部门协同,完善应急力量,快速反应,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开展医疗救援;伤病员救治按照集中资源、集中专家、集中伤病员、集中救治的“四集中”原则,首选收治在医疗救治能力和综合水平强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和中西医结合医院。
《办法》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突发事件及其隐患。对重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由专人对接各救治医疗机构,实时掌握伤病员救治情况,与国家卫生健康委保持24小时信息畅通;特别重大事件每日报告,重大事件隔日报告。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统一组织、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协调运转”的原则,根据灾害灾难、传染病疫情、中毒、核辐射等不同类别的紧急医学救援组建医疗应急队伍。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成立相应的应急队伍。
《办法》要求,制定医疗应急医药储备目录。储备物资类别包括突发事件医疗救治、现场处置所需的有关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和消毒剂等。医疗机构应本着“自用自储”的原则制订日常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国家医学中心、区域医疗中心和重大疫情救治基地、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医疗应急队伍所依托的医疗机构要加强相关医疗救治设备配备并保留一定的备份量,负责区域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支持。发生灾情、疫情等突发事件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需要调用医药储备的,原则上先向地方相关部门申请调用地方医药储备,地方医药储备不能满足需求时,可申请调用中央医药储备。
《办法》还对医疗应急队伍和基地建设管理、医疗应急专家库建设、医疗应急预案制订、培训演练、科普宣教、科研创新、工作人员保障及奖惩制度等工作进行了规定。
省政府及省直单位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健委
各设区市卫健委
直属单位
其他卫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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